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楼镇**村**号,现居地:汶上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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