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郑建)(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XX行至郑州市中原区XX超市门口时,将被害人刘XX放在电动车前车篓里的苹果牌手机偷走。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的价格为325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XX已将被盗手机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XX于2020年7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XX的供述;2.被害人刘XX的陈述;3.证人于X的证言;4.监控视频;5.价格认定结论书;6.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照片、领条、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