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14年10月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16时许,刘某乙(已判刑)、曹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厮打,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赶到现场殴打赵某某,致赵某某左膝受伤。经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有证据证实刘某甲到场前,被害人赵某某与刘某乙、曹某某打斗过程中倒地,腿部疼痛导致其无法自行起身,刘某乙因故意伤害罪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