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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长腾)(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汶上县**院内科医生,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街道**村**街**号,现居地:汶上县****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泽台,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张某甲酒后骑电动车携带两个暖瓶到汶上县**医院打开水。在医院病房楼护士办公室,张某甲看到其妻张某乙和刘某某一起值夜班,张某甲上前辱骂刘某某,刘某某遂离开护士办公室。张某甲打完开水后,在门诊楼北门门口,张某甲再次遇到刘某某并上前辱骂刘某某,二人遂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刘某某用装满开水的暖瓶砸在张某甲头部,张某甲头部、左耳、颈部、面部、胸背部被烫伤。经鉴定,张某甲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年9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甲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9月9日,张某甲收到刘某某支付的赔偿款54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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