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另案处理)经“小陈”(身份待核查)牵线搭桥与境外赌场建立联系,并从境外赌场获得“码房号”,在汉台区**村*组***号自建房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通过网络链接境外赌场,并将境外赌场实时画面在电视机上转播,以此方式在其家中参与境外赌博。2020年4月7日,胡某某因经济拮据,遂招揽他人在其家中参与境外“龙”“虎”赌博,现场接受赌客投注,通过电话将赌客投注情况向境外赌场进行报注,并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对赌局赢利进行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刘某明知胡某某开设网络赌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报酬受雇于胡某某,在赌场内记账、报注。2020年4月13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现场将正在开设赌场的胡某某、刘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欧某某、陈某某,赌资共计13840元,扣押账本、笔记本电脑、电视、手机等作案工具。胡某某开设网络赌场期间查获赌资金额累计129640元,抽头渔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明知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获取报酬受雇于胡某某,在赌场内记账、报注,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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