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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飞)(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于2020年1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1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趁被害人周某某在亳州市*******休息时,将周某某放在床头枕边的一部银色iPhone6plus偷走,2020年1月12日15时许刘某被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后,主动将盗窃的手机交于公安机关,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定,该手机价值1186元。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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