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1〕Z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于2020年1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趁被害人周某某在亳州市*******休息时,将周某某放在床头枕边的一部银色iPhone6plus偷走,2020年1月12日15时许刘某被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后,主动将盗窃的手机交于公安机关,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定,该手机价值1186元。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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