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18日和22日在弋阳县城区道路上交替骑行、相互追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过中队民警调查取证,以及公安天网视频监控取证,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刘某某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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