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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花厅镇********,无刑事行政处罚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上午,上饶市广信区花厅镇金鸡村碗窑小组村民黄**等人与周**等人因周**家的井盖高低一事产生肢体冲突。冲突结束后,因出警的花厅派出所警车载人数有限,刘**侄子刘**开车帮忙载人前往派出所调查处理。车子要出发时,被害人吴**(周**的叔叔)等人赶到了现场,误以为刘**载涉案人员逃跑,将车子拦了下来,并与刘**等人爆发肢体冲突,刘**也随之卷入冲突,并踩伤了吴**腰部。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腰腰椎L5处骨折,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达成和解,刘**赔偿了被害人吴国海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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