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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初海丰)(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60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四平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县**乡**村**组,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市场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24分,被不起诉人初某某酒后驾驶辽A****白灰色五菱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37号南向北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初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身份证明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初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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