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1被不起诉人努**,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216,哈萨克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新疆巩留县吉尔格郎乡阿勒玛勒村**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不起诉人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217,哈萨克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新疆巩留县吉尔格郎乡阿勒玛勒村**路*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吐**两人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努**于2020年5月30日在吉尔格郎乡恰西自家夏草场捡到疑似野生马鹿角一枝,并用摩托车带回位于吉尔格郎乡阿勒玛勒村的家中,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吐**来努**家中做客,努**将该疑似野生马鹿角赠送给吐**,6月6日吐**将该物品放进自家小汽车后背箱,开车前往夏草场途中,被吉尔格郎乡旅游卡点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野生马鹿角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一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努**、吐**两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努**、吐**两人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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