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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努尔麦麦提·芒苏尔)(公开版)_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努****,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2********1274,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墨玉县,住新疆墨玉县****乡**村**号, 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墨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现在在家。

本案由墨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努****于2020年07月10日北京时间21点00分左右,在墨玉县****乡**村自己家饮酒后,2020年07月11日北京时间10点30分左右,醉酒后驾驶新R****学号牌小型车,从墨玉县阳光学校方向,向墨玉县扎瓦乡巴扎布衣行驶,行驶至墨玉县博斯坦阔勒工业园315国道时,被墨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对被不起诉努****控制并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努****带到医院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3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努****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但努****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刑事处罚的必要, 被不起诉人努尔麦麦提·芒苏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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