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努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1X,维吾尔族,小学,X榨油店老板,住和田县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经和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努X涉嫌非买卖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努X开小型榨油厂过程中,从别人得知墨玉县X乡X村的麦X从事卖卖种子行业以后, 于2020年2月下旬跟麦X联系并购买2吨亚麻种子、500公斤菜籽种子、435公斤大麻种子后,用19公斤大麻种子榨完油后把剩下的416公斤大麻种子存放在自己的榨油店里,经鉴定该大麻种子未灭活,具有发芽能力。
本院认为,努X、麦X非法持有416公斤没灭火大麻原植物种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嫌疑人虽然知道是大麻原植物种子,对非法买卖及持有大麻原植物种子的非法性不明智,对持有的大麻种子是否被灭火不知情,而是从事榨油为目的而购买的,主观上没有没有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目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悔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努X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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