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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努某某诈骗罪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0150,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麦盖提镇********单元**室,无前科,于2020年6月14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7月25日因心脏病取保候审。

本案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努***于2020年6月8日通过自己的微信(NURZAT424)添加了住在巴楚县**路**号**单元**室的古**互相聊天。聊天过程中受害人古***对努***说道自己要参加驾考科目二,正在找能帮助过考的人。于是努***对她表示自己能够帮他通过考试,但需要5000元。受害人古**用微信账号给被不起诉人努***发了3000元。2020年6月13日受害人古***通过被不起诉人的家属追回自己的3000元损失。

2020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努***用自己的微信(NURZAT-ALIYA)添加了住在岳普湖县的艾**,吐**等人以为其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为由骗取艾**的10000元(其中5000元是阿**的),吐**5100元。2020年5月4日受害人艾**,吐汗依明找努***来到麦盖提县通过被不起诉人的家属追回上述损失。

本院认为,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可以免除其行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3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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