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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劳某某等10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良垌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劳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位于廉江市良垌镇**村委会下山村“**岭”的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权,手续齐全。2019年3月,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法获得采矿许可证。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劳某甲等人为阻止**公司在“**岭”进行矿区开采,遂在其村的微信群上呼吁村民在“**岭”矿区内抢修水泥道路。修建道路期间,廉江市良垌镇委、镇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多次到场做村民工作,指出该岭权属清楚,修建道路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要求村民停止修路。期间良垌镇自然资源所开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勒令村民停工。但村民无视良垌镇镇委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指令和劝解,日夜抢修道路,并在道路两端各设立一个限高架阻止大型车辆进入。

2019年12月9日,廉江市良垌镇镇委镇政府工作人员到**村委召开党员干部大会,会议通报了**公司将于2019年12月10日到该矿区进行确定界至、打桩等前期的工程作业。得知该情况后,劳某乙在村的微信群(昵称:保护祖业)上呼吁村民要抵制到底,坚决不让石场开成功等言论。被不起诉人劳某甲等人积极响应,并在微信群上发表阻止石场开工等言论,煽动村民到现场阻止石场施工。2019年12月10日早上8时许,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人员将一部用以打桩的挖掘机运至“**岭”矿区施工地点进行施工,遭到被不起诉人劳某甲等人阻拦。随后交警部门来到现场处进行处理,遭到村民阻挠,并强行扣留挖掘机不让交警部门依法扣押。村民强行扣留挖掘机后,由劳某乙等人发动村民集资,并组织村民到现场看守该挖掘机。12月26日凌晨0时许,挖掘机司机叶某某来查看被扣押挖掘机被劳某丙用啤酒瓶打伤,经鉴定,叶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2月28日上午11时许,良垌镇委副书记肖某某带领工作人员到“**岭”树公告牌。劳某丙等人在现场看见后,伙同劳某乙、劳某戊、劳某甲、劳某己、劳某庚、劳某辛等人通过电话、微信群的方式,煽动村民到现场阻碍。肖某某及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无效,欲离开时被村民阻拦,声称该告示牌侵占其村土地,要将该告示牌拔掉才能离开。肖某某等人协商无果后准备离开现场,村民见到后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车进行围堵,肖某某等政府工作人员无法驾车离开,直到14时许,政府工作人员只能将公务用车留在现场步行离开。

由于被不起诉人劳某甲等人聚集村民阻止**公司对“**岭”进行开采,该司用于施工的挖掘机从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6月23日被**村村民强行扣留,**公司的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支付挖掘机租金共455986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停工期间支付工人工资总额368000元。

本院认为,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是积极参加者,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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