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勒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80********,藏族,硕士研究生,行政办公人员,夏河县****局****中心,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住甘肃省夏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勒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LX****号小型轿车,沿念钦街由南向北行驶,00时30分许行驶至合作市念钦街永德大酒店门前路段停车后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1mg/100ml。
本院认为,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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