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勒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0********,汉族,大学本科,永修县**管理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道**花园**栋**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6日,勒某甲欲占其大姐勒某乙房屋后的一块空地,为其同父异母的哥哥勒某丙家建房子,勒某乙不同意,上前阻拦挖机做事过程中遭到勒某甲殴打。后勒某乙女儿熊某甲、熊某乙分别打电话将其母亲被打的事情告知其舅舅勒某丁、勒某戊、勒某已三人。勒某丁、勒某戊、勒某已得知姐姐勒某乙被打的消息后,于2013年4月7日前来看望勒某乙。在勒某乙家门口,勒某丁、勒某戊、勒某已先后碰到正在房屋地基上做事的勒某庚、被不起诉人勒某某等人,并上前与勒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勒某某捡起地上的一根撬棍与勒某已等人叫嚣,勒某已则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方料与勒某某对峙,后被现场人员拉开,双方未打起来。双方被拉开后,勒某某离开现场,勒某已气愤勒某某、勒某甲的所作所为,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将勒某某停在现场的皮卡车前挡风坡璃等部位砸毁。
十几分钟后,勒某某跟勒壬、勒某甲等人返回现场,勒壬冲在最前面,手持木棍挥打勒某已、被害人勒某戊、勒某丁等人,勒某已在躲避过程中不慎摔倒,勒壬冲上前徒手对勒某已进行殴打,勒某戊口头叫喊勒壬住手,勒某某从后背抱住勒某戊的脖子,跃起身子用膝盖顶住勒某戊的后背将其压倒在地,勒某戊肋部受伤倒在地上不得动弹,一旁的勒某甲则手持长竹篙与勒某丁扭打在一起。打架发生1、2分钟后被现场人员拉开,后勒某某等人驾驶受损的皮卡车离开现场。
2013年5月10日,经永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勒某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2019年12月9日,永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2014年1月2日新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勒某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修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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