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勾**,男,19**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21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勾**饮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路**号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勾**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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