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7时许,被害人唐某某搭乘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面包车从**镇**村委会驶往**镇**村,7时40分左右行驶至宣威市**线**M处路段时包某某所驾车辆驶出路面,车辆右前部撞到道路右侧山体,导致车辆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乘车人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包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唐某某系交通事故头部撞击致头皮、颅脑损伤、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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