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屯,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村。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M****9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沿皇姑区文储路8号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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