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13分许,驾驶人包某某驾驶号牌为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花高速保靖东收费站入口(111KM+500)处时,现场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即现场民警将其带至保靖县中医院进行血液采集送鉴,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8811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