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个体,住吉林省乾安县**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9月12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发现其妻子王某某在七夕当天与张某某的通话记录,怀疑王某某与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华某某与张某某通话后发生口角,华某某驾驶货车(吉J****9)在乾安县丽水公园西侧道口内,故意撞向停在路边的张某某的奥迪A6L轿车(车牌号吉J****7),奥迪轿车左侧前后叶子板、左侧前后车门、左侧倒车镜被撞坏,经乾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奥迪车毁坏价值为9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四)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的供述;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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