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久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6251983********,藏族,半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县,住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县门****乡**牧委会二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久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久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涉嫌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依法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早上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华某在久治县农村信用社,将信用社保安更某放在营业厅4号柜台上的一部金色iPhone8plus手机实施了窃取后立即离开信用社,被不起诉人华某于当日下午在**县****乡**牧委会二社自己家中被**县****乡派出所抓获,并于同日19时30分许将不起诉人华某移送久治县智青松多镇派出所,华某到案后对自己盗窃行为供认不讳,经果洛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113元。久治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后被不起诉人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华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鉴于被不起诉人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并且具有悔罪表现,也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物也已追回,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对华某作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扣押的涉案iPhone8plus手机返还给被害人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久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久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附:
随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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