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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华春峰)(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79********,满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华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7 灰色中华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宁省法库县***乡***村村北后山公路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29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0.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2020年8月17日,法库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华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酒精呼吸检测照片及抽血照片、指认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4.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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