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8********,党员,中专文化,村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因吸毒被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9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G****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着义县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0KM+300M)处时,遇到交警纠违,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毫克,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3毫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