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驾驶吉A*****号重型货车沿国道G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范家屯镇**物流门前,在双实线处左转弯进入对向车道时,与相对方向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公主岭市*****号)的邢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74毫克/100毫升。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单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不大,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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