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与朋友于某某在法库县**饭店吃饭并饮酒,21时40分许,单某某妻子来此要取车回家,因其妻子驾驶技术不娴熟,不能将其家的辽A****号小型汽车挪出车位,单某某在驾驶该车挪出车位时,被法库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沈阳**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单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1mg/100ml。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被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于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供述;4.沈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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