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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南小伟)(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5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和公安决定,于2021年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南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和县汉源镇消防大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6.1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无加重情节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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