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建昌县**乡**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8月21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驾驶辽P*****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建昌县XX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行人张某某伤,张某某被送医院后死亡。该起事故中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犯罪嫌疑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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