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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卜春云)(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住吴起县**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V号“**”牌小轿车在定边县**街由西向东上路行驶至**街与**路十字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0mg/100ml。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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