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永城市侯岭乡谢楼村,住永城市农业嘉园*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0年6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永城市黄口村大刘庄村,住永城市府邻国际小区西栋**层**A5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0年6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刘某明知张某某、曹某某、苏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售卖给自己的三部华为手机(P30、P30Pro、NOVA5)系盗窃所得,仍以5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三部手机价值8800元。案发后,款项已全部退还。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刘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卞某某、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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