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660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汉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巢湖**路**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卞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新安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郎溪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卞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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