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0月1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的妻子阮某(另案处理)在淘宝网上购买400张空白行驶证内页,通过弋阳某厕所的小广告联系到某上饶人制作假行驶证,通过微信发送要做的行驶证内容,再将假行驶证通过上饶至弋阳的班车流转,制作价格为80元每本。2019年9月4日,弋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占某某、阮某(另案处理)二人名下的东尼二手车店面内扣押伪造的行驶证7本,(另外还扣押未制作完成行驶证10本、及空白行驶证121本)。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知情妻子阮某制作假行驶证并予以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参与伪造机动车辆行驶证7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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