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和证人占某乙等人在朱某某家吃饭并饮酒。当天22时许,占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白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从余干县石口镇去往余干县玉亭镇玉亭国际大酒店,在途经余干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现场对占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对占某某抽血送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占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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