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豫LE2***号小型轿车沿S330舞阳县由东向西行驶至S330与辛安镇街交叉口路段时,被舞阳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出其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测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验报告;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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