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419********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住新疆库尔勒市*分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卢某驾驶新M****9号小型轿车(承载妻子张某某、父亲卢某某)沿哈密市G30连霍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3152公里加100米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时某某驾驶的宁E****3号(宁E**1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某一人死亡、卢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骨骨折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卢某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张某某系其妻子,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