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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安)(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广西融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融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广西博阳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柳州市供电局发包的110KV“新桂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该公司指派编外人员某某乙负责高压线路清除障碍和赔偿工作。为避免危及高压线路运营安全的情况发生,某某乙于2019年12月份与承包位于融安县潭头乡潭头村潭头屯“桥头山”山场的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协商砍伐桉树及相关赔偿事宜。2020年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某某乙在未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高压线路下的桉树,后被林业部门当场查获。经广西融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实地调查,被采伐桉树的蓄积量为45.9立方米,出材量为34.1立方米。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砍伐的桉树原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变卖所得款人民币19195元暂存于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涉案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公共电网需要通电没有及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了树种速生桉,案发后,卢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19195元由融安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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