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2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摩登街“MW酒库酒吧”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同高某某、王某某等人喝完酒后。在摩登街上拦截出租车时,卢某某因故与同在拦截出租车的贾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卢某某同朋友靳某某返回“MW酒库酒吧”二楼找到返回酒吧喝酒的李某某,卢某某用从酒吧一楼拿取的啤酒瓶将李某某鼻梁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05月11日卢某某对李某某进行赔偿各种损失34000元,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具结悔过,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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