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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昊)(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99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51999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新疆裕民县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新GB1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塔城市西部美食街北门停车场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2020年5月14日02时37分对被不起诉人卢某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2020年5月14日02时54分带被不起诉人卢某至塔城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监督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92mg/100ml.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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