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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闽C9***8号轿车,从美食街行驶至本区丰泽街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送至东南医院抽血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90.99mg/100ml。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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