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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永辉)(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2时许,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庄**道**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78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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