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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波波)(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小区**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4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号牌为晋M****2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其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15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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