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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海兵)(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装修工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上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川******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路**街口子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109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6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卢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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