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南召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加工粉条并出售,在加工粉条的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2019年12月23日,南召县公安局南河店派出所民警对卢某某生产的粉条进行抽检,后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该粉条中铝含量为337mg/kg。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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