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西安****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土门坊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卫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8.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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