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女性,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2322194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大院。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加油站附近菜园地里种植罂粟幼苗(大烟)720株,于2019年3月18日9时许,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民警发现并铲除,从中随即抽取50株植物幼苗样本经鉴定全部为罂粟。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无犯罪前科记录。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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