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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卫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酒后驾驶晋A****U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东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卫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19.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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