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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危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194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7194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光泽县,户籍地******号,现住址福建省光泽县******号。因犯失火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光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光泽县**乡**村土名“**”和“**”的田间布设捕兽夹非法猎捕国家一般保护动物野兔共计32只,并通过班车寄送的方式将其猎捕到的野兔运输至光泽县老汽车站出售给官某某,非法获利1200余元。

经鉴定,危某某猎捕售卖的野兔为华南兔,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8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兽夹二十个等物证;

2、户籍证明、查询违法嫌疑人前科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光泽县政府文件《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光政综〔2017) 182 号、有关犯罪嫌疑人危某某是否办理狩猎证证明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尧某某、何某某、林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所得赃款也已退出,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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