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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卿明强)(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卿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现住址四川资阳市安岳县护龙镇**小区9组,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30以秦开公刑诉字【2020】00034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8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对杨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小区三期的工程,与杨某某在**小区签订了一份**小区三期的土建工程协议书,卿某某借此骗取杨某某20000元定金供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殷某某等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情节轻微,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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