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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原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镇**。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害人苏某某在河津市****二楼***衣服店内购买衣服试衣时,将一部苹果11手机放在店内客人坐的长凳上。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在该衣服店内试完衣服准备离开时,看见长凳上放有一部苹果手机 ,趁周围没有人关注,随手将该手机拿起放入衣兜内,随后离开****广场将该苹果手机关机。被害人苏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将手机被盗的现场监控通过抖音发出。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让其丈夫刘某某联系受害人,后将手机连同手机后壳内的100元现金送到河津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由公安民警将手机返还被害人。经河津市价格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700元。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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