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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原野)(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小区,住稷峰东街**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 月9 日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03mg/100ml )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稷圣路交叉口西100 米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驾驶的机动车系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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